李某某、李某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豫1722执2621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2-25
案件内容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722执262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
被执行人:李某甲,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李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9)豫1722民初2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赵文波
审判员翟光波
审判员王明
书记员:
书记员张豪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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