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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李某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豫1722执2621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2-25
案件内容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722执262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

被执行人:李某甲,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李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9)豫1722民初2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赵文波

审判员翟光波

审判员王明

书记员:

书记员张豪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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