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3民初9718号
当事人:
原告:山东青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阳光新路69号绿地泉景雅园商务大厦2-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F57LF9P。
法定代表人:周长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竹欣,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汉格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315省道与平安大街交叉口南3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MA3RFGN092。
法定代表人:薛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代立军,男,1985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青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汉格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代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青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强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长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竹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州汉格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格威公司)法定代表人薛猛、代立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72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等均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25日原告与汉格威公司签订编号为HGW-SKZ20200324001的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汉格威公司采购红外测温仪(规格型号:IR-805B)360件,产品单价200元,货款共计72000元。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汉格威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几经周折,汉格威公司也按约定如数向原告交付了红外测温仪。后因汉格威公司交付的红外测温仪产品质量不合格,经协商,两被告同意原告退回从其处购买的红外测温仪并承诺退还原告相应的货款。2020年4月20日汉格威公司出具收据一份,载明其收到原告退回的360件红外测温仪。但截至起诉之日,两被告均未向原告退还任何货款,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判如所请。
被告汉格威公司、代立军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25日,青强公司(甲方)与汉格威公司(乙方)签订编号为HGW-SKZ20200324001《供货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乙方销售的红外测温仪,规格型号为IR-805B,数量为360件,产品单价为200元,货款共计72000元;乙方于2020年3月26日前发货。合同签订后,甲方于2020年3月25日前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总价款;在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产品交付甲方后,甲方应首先即时对乙方送货的数量、型号进行清点、检查,并在乙方或承运人提供的送货单上签字;对于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应于七日内提出异议,乙方负责调换处理;甲方接收产品后,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及时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甲方的质量检验仅限于对该产品的外观或明显质量瑕疵(如:损坏、变质等)进行检验;对于甲方检验后出现的该产品内在的、不宜发现的质量问题,乙方需依法在该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内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乙方保证向甲方出售的产品符合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1年,自该产品标明的出厂日期开始计算。
2020年3月25日,青强公司向汉格威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府前街支行,账号为37×××94的账户汇款72000元。2020年4月18日,青强公司通过顺丰速运将案涉红外测温仪退回给汉格威公司。汉格威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签收该快递,随后出具收据“今收到额温枪(红外测温仪)7箱,共360件,型号:IR-805B。此产品系合同编号:HGW-SKZ20200324001,出口报关被退回产品。收货人:邴晓光”,收据加盖汉格威公司公章。2020年4月29日,汉格威公司出具欠条“本公司德州汉格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青强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号签订合同(合同号码HGW-SKZ20200324001)货物品名:红外测温仪,型号:IR-805B,数量共360把,货款金额72000元(柒万贰仟圆整),且己于当日3月25号收到足额货款。因不符合出口资质要求,导致海关退关,不能正常出口,我方将予以全额退款,并承诺我方在收到退还货物3日内退回足额货款。货物已于2020年4月20号退还至我司,并被我司签收。因资金周转不灵,无法在承诺约定时效内(收到货3天内)达成退款,经过双方再次协商,现承诺将合同上货款72000元(柒万贰仟圆整)于2020年5月10号之前,足额退还至对方账户,如不能兑现承诺,本人同意将这笔货款转为个人欠款,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欠条落款打印有“德州汉格威医疗科技有公司代立军身份证号码”字样,汉格威公司加盖单位公章。2020年6月5日,代立军向青强公司出具还款协议一份,载明“因广州玮清美容公司销售的红外线额温计无法出口,注册证造假,所欠货款未能如期归还买方,经双方有(注:应为“友”)好协商,约定德州汉格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底前还清所有款项①6月20日前偿还部分②6月30日还清所有”,落款为手写“德州汉格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代立军2020年6月5日”。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青强公司与汉格威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青强公司依约向汉格威公司支付货款72000元,已经履行了其合同义务。汉格威公司未依约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构成违约,并且在2020年4月20日收到青强公司退回案涉货物后,出具欠条作出退还72000元货款的意思表示,但一直没有退还货款,造成青强公司经济损失,故青强公司主张汉格威公司返还货款72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2020年4月29日,汉格威公司出具的欠条落款处加盖有汉格威公司的公章,“代立军”三字为打印字样,虽未手写签名或捺印,但根据“本人同意将这笔货款转为个人欠款,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书面承诺,结合2020年6月5日代立军手写的还款协议,应认定为代立军本人承担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故青强公司主张代立军共同承担返还货款的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德州汉格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代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退还原告山东青强贸易有限公司货款72000元;
二、被告德州汉格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代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山东青强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7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申请费740元,共计1540元,由被告德州汉格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代立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尹佐涛
书记员:
书记员刘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