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万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黔2722财保77号之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
发布日期:
2020-04-29
案件内容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22财保77号之八
当事人:
申请人:荔波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荔波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L。
法定代表人:黄永梅,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何万登,男,1981年11月2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荔波县。
被申请人:覃春夜,女,1984年1月1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荔波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荔波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何万登、覃春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荔波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何万登、覃春夜的银行存款5168.00元予以冻结。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荔波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何万登、覃春夜的银行存款5168.00元。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张毅
书记员:
书记员覃达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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