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郜丙林与被执行人 王清立 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桐法执字第00137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8-25
案件内容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桐法执字第0013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郜丙林,男,1947年2月22日生。
被执行人王清立,男,1968年9月9日生。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初字第0096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清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2.27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申请人郜丙林与被执行人王清立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审判员:
执行员:赵丰允
书记员:
书记员:张玉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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