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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郜丙林与被执行人 王清立 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桐法执字第00137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8-25
案件内容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桐法执字第0013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郜丙林,男,1947年2月22日生。

被执行人王清立,男,1968年9月9日生。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初字第0096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清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2.27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申请人郜丙林与被执行人王清立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审判员:

执行员:赵丰允

书记员:

书记员:张玉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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