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杨柳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京0111执4279号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1-04
案件内容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1执427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杨柳,女,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执行人北京福程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1号院15号楼2层207。

法定代理人:张海波。

审理经过:

杨柳与北京福程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房劳人仲字[2020]第64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柳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京福程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案款共计14,497.00元(其中未包含相应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到位0元整,未执行到位标的14,497.00元(未包括相应的利息),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找不到被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来喜

审判员蔡丰利

审判员崔文生

书记员:

书记员张春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