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3财保178号
当事人:
申请人:易荣源,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巧玲,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钰,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下庵村**,实际经营地漳州市芗城区丹霞路新城悦景豪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05264073T。
法定代表人:杨丽玉,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易荣源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的标的额以人民币28178923.71元为限。申请人易荣源以福建日鑫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易荣源以被申请人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其工程款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财产致今后判决难以执行为由,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上述理由成立,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合法利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的标的额以人民币28178923.71元为限,冻结期限为自本裁定作出之日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易荣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戴主岁
书记员:
书记员魏晓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