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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芬、何启蒙诉被告麻城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977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0-26
案件内容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977号

当事人:

原告王芬。

原告何启蒙。

被告麻城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纯和,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芬、何启蒙诉被告麻城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麻城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麻城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与诉讼标的相应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并已提供麻城市杜鹃国际广场A幢1单元606号商品房屋作为本案的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芬、何启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麻城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与诉讼标的相应的房屋财产,冻结被告麻城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与诉讼标的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对提供担保的麻城市杜鹃国际广场A幢1单元606号商品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郭显宏

审判员蔡永光

人民陪审员刘时升

书记员:

书记员李永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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