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众华泰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广播电视报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鲁0102民初4906号之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0-23
案件内容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02民初4906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山东大众华泰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高金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国庆,山东安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传龙,山东安百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广播电视报社,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惠兰,社长。
被告:山东鲁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惠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继东,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大众华泰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广播电视报社、山东鲁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大众华泰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大众华泰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广播电视报社、山东鲁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山东大众华泰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10元,减半收取计34505元,由山东大众华泰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飒
人民陪审员冯青
人民陪审员杜敏
书记员:
书记员刘思思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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