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2刑初160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1970年8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汉族,大学文化,张家港某公司员工,住张家港市。2018年8月16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一千元。2019年9月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卢海云,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20〕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高、陆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及辩护人卢海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7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曹某酒后驾驶苏E×××××小型越野客车,从张家港市杨舍镇大成广场地下停车场北门驶出,至南环路中港花苑南门西侧30米处后停车,经群众报警而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曹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9mg/100ml。
被告人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以上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许某等人的证言、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驾驶证、行驶证、人口信息、被告人曹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曹某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曹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长孙婷婷
人民陪审员刘正刚
人民陪审员王国英
书记员:
书记员李瑞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