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杨会梅、熊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闽0203执1231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1-28
案件内容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203执123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杨会梅,女,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记根,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熊卫,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3民初77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卫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831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邱敏瑜

书记员:

书记员林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