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会梅、熊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闽0203执1231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1-28
案件内容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203执123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杨会梅,女,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记根,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熊卫,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3民初77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卫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831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邱敏瑜
书记员:
书记员林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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