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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丽勇、江竹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豫1403执683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6-21
案件内容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执68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孙丽勇,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执行人:江竹召,男,199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孙丽勇申请执行江竹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的(2020)豫1403民初337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江竹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孙丽勇电瓶款9730元。因江竹召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孙丽勇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2021年3月9日、3月10日、3月11日、5月31日,查明被执行人江竹召银行账户仅有小额存款;

2、2021年3月16日通过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江竹召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三、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江竹召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5月10日在《今日头条》对被执行人采取曝光措施。

四、2021年3月27日,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通过查询,江竹召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计1件,已终本,未发现江竹召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

六、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告知本案申请人有权申请律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但申请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律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相信法院的财产调查结果。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0)豫1403民初3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江竹召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孙丽勇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审判长龚建华

审判员何瑞卿

审判员陈金朋

书记员:

书记员朱峻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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