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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华与张文、崔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冀0204民初13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6-10
案件内容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04民初134号

当事人:

原告:王学华

被告:张文

被告:崔秀芝

审理经过:

原告王学华与被告张文、崔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王学华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学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学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学华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白梅玲

审判员李佳

人民陪审员王文博

书记员:

书记员李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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