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华与张文、崔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冀0204民初13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6-10
案件内容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04民初134号
当事人:
原告:王学华
被告:张文
被告:崔秀芝
审理经过:
原告王学华与被告张文、崔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王学华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学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学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学华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白梅玲
审判员李佳
人民陪审员王文博
书记员:
书记员李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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