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乐平市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文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赣0281民初3061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1-11
案件内容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281民初3061号

当事人:

原告乐平市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乐平市人民东路枫树园小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6620006595。

法定代表人熊传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金根,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袁文飞,男,汉族,1958年4月21日出生,住乐平市。

审理经过:

原告乐平市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文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5249元及滞纳金;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袁文飞购买乐平市佳乐花园小区2栋4单元402室,物业收费标准为0.55元/月平方米,被告从2010年1月至2016年12月共拖欠物业费5249元,多次上门催收均未果,故起诉至人民法院,恳请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本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以及上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未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具体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乐平市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原告乐平市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袁杰民

书记员:

书记员杨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