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凤琴与莫利明、陈秀林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沪0120民初16500号之二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4-30
案件内容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20民初16500号之二
当事人:
原告:吴凤琴,女,197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春,上海春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利明,男,1974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陈秀林,女,197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吴凤琴诉被告莫利明、陈秀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吴凤琴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凤琴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900元,由原告吴凤琴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
书记员韩青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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