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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凤琴与莫利明、陈秀林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沪0120民初16500号之二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4-30
案件内容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20民初16500号之二

当事人:

原告:吴凤琴,女,197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春,上海春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利明,男,1974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陈秀林,女,197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吴凤琴诉被告莫利明、陈秀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吴凤琴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凤琴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900元,由原告吴凤琴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

书记员韩青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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