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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朱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浙0281刑初330号
案由: 开设赌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5-08
案件内容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281刑初330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施丹锋),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浙江省余姚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1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辩护人范庆波,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余姚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余姚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莎莎,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刑诉(2021)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对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梦清、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及辩护人范庆波、李莎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开设赌场

1.2020年3月至同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从上家“阿二”处取得“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网络赌博账号后,出码给被告人朱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1万元。

2.2020年2月至同年8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处取提“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网络赌博账号后,出码给参赌人员徐某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人员概要情况、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手机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危险驾驶

2020年6月8日0时43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浙B0××××号小型越野车沿余姚市阳明街道富巷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富巷北路与长安路路口附近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被告人张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7mg/100ml,遂将其带至余姚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浓度为89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归案经过、查获经过、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及测试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照片说明、返还物品及证件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检验报告,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的辩护人就上述理由分别提出对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6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已扣押的手机,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余姚市公安局负责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毛瞻远

书记员:

代书记员陈建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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