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402刑初237号
当事人:
被告人黄励,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住平顶山市湛河区。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皓菡,平顶山市新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崔延红,女,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住平顶山市湛河区。2019年7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楠,平顶山市新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赵瑞丽,女,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住平顶山市卫东区。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二部刑诉【2020】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励、崔延红、赵瑞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爱玲、程嫣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励及其辩护人杨皓菡、被告人崔延红及其辩护人蔡楠、被告人赵瑞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6日,姬某某伙同郭某某(以上二人均已判刑)在北京海淀区工商局注册成立(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自成立以来,以基金公司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股权转让、投资理财的名义,对外谎称公司向鲁山县、平顶山市集团投资,引诱客户向其公司投放资金。
2014年3月,被告人崔延红、赵瑞丽到公司任客户经理。2014年5月,被告人黄励到公司任客户经理。经平顶山市君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黄励融资金额为3640000元,未兑付金额为3188660元(含其本人出资150000元,未兑付金额133500元),获得工资及提成合计49289元;崔延红融资金额为1770000元,未兑付金额为1560100元(含其本人出资370000元,未兑付金额302700元),获得工资及提成合计为36762元;赵瑞丽融资金额为1120000元。未兑付金额为928000元(含其本人出资金额170000元,未兑付金额151500元),获得工资及提成合计36300元。
2019年6月27日,黄励经电话通知到侦察机关接受讯问。2019年7月9日上午9时许,侦查人员在本市将崔延红抓获。2019年7月22日,侦查人员在平顶山市将赵瑞丽抓获。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黄励、崔延红、赵瑞丽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姬某某供述,证人王某证言,集资参与人邓某某、王某、李某等陈述,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缴款说明、退款情况说明三份、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励、崔延红、赵瑞丽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对黄励、崔延红、赵瑞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0元。
被告人黄励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黄励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缓刑。
被告人崔延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崔延红无犯罪前科,初犯,认罪认罚,退回全部违法所得,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瑞丽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6日,姬某某伙同郭某某(二人均已判刑)在北京海淀区工商局注册成立(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自成立以来,以基金公司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股权转让、投资理财的名义,对外谎称公司向鲁山县、平顶山市集团投资,引诱客户向其公司投放资金。
2014年3月,被告人崔延红、赵瑞丽到公司任客户经理。2014年5月,被告人黄励到公司任客户经理。经平顶山市君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黄励融资金额为3640000元,未兑付金额为3188660元(含以其本人名义出资的150000元,其中自己的80000元,父母的70000元,未兑付金额为133500元),获得工资及提成合计49289元;崔延红融资金额为1770000元,未兑付金额为1560100元(含以其本人名义出资的370000元,该370000元系亲友的钱。未兑付金额302700元),获得工资及提成合计为36762元;赵瑞丽融资金额为1120000元,未兑付金额为928000元(含以其本人名义出资的170000元,其中自己的50000元,其姐姐的120000元。未兑付金额151500元),获得工资及提成合计36300元。
2019年6月27日,黄励经电话通知到侦察机关接受讯问。2019年7月9日上午9时许,侦查人员在本市将崔延红抓获。2019年7月22日,侦查人员在平顶山市将赵瑞丽抓获。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黄励、崔延红、赵瑞丽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证言,集资参与人邓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陈述,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黄励、崔延红、赵瑞丽到案情况说明、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书、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4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书、张某、张某2出具的集资情况说明和收据、缴款说明、退款情况说明三份、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励、崔延红、赵瑞丽伙同他人在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励、崔延红、赵瑞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励、崔延红、赵瑞丽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对被告人黄励辩护人辩称的黄励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缓刑。及被告人崔延红辩护人辩称崔延红无犯罪前科,初犯,认罪认罚,退回全部违法所得,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黄励有自首情节,黄励、崔延红、赵瑞丽均认罪认罚,并退回违法所得,均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崔延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赵瑞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对被告人黄励缴纳的违法所得49289元;被告人崔延红缴纳的违法所得36762元;被告人赵瑞丽缴纳的违法所得36300元;由(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组依法处置,兑付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长闫筱玉
审判员张继红
人民陪审员王振亚
书记员:
书记员马姣南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