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诗良与常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6)浙0802行初192号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6-21
案件内容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浙0802行初192号
当事人:
原告郑诗良,男,195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雅明,浙江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志群,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白马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缪春祥,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建红,常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樊厚成,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郑诗良不服被告常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诗良及其委托代理人郑雅明、王志群,被告常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负责人(副局长)蒋建才、委托代理人曾建红、樊厚成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郑诗良以纠纷已化解为由,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诗良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诗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诗良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秦新举
审判员吴晔
人民陪审员钟海华
书记员:
书记员卢琴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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