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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华与张洪素、贾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渝0153民初3456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9-05
案件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53民初3456号

当事人:

原告:贾华,女,汉族,1981年5月1日生。

被告:贾文彬,男,汉族,1976年12月29日生。

被告:张洪素,女,汉族,1975年8月28日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华与被告贾文彬、张洪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华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贾华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涂长秀

书记员:

书记员吴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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