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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小荣、沈士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苏0803执3094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7-25
案件内容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803执309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健康东路**。

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吴小荣,女,197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沈士平,男,196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朱延海,男,1951年8月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小荣、沈士平、朱延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7)苏0803执30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邵凤兵

审判员王亚琳

审判员陈国兰

书记员:

书记员龚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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