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03执90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白桦,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回族,现住沧州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任福圆,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
审理经过:
在执行白桦与任福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08月25日作出(2020)冀0903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任福圆却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桦于2021年0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04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2020年04月20日、05月17日通过全国司法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无股息红利等。
3、本院于2021年06月18日通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任福圆名下无商业收益型保险。
4、本院于2021年06月18日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任福圆名下无住房公积金情况。
5、本院于2021年06月21日通过沧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任福圆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限高、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张忠刚
审判员胡树宏
审判员韩非
书记员:
书记员王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