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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传国与倪金厚、倪生禄、辽宁东港金生食品有限公司、刘永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3)东执字第734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11-26
案件内容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东执字第73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郑传国。

被执行人倪金厚。

被执行人倪生禄。

被执行人辽宁东港金生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金厚。

被执行人刘永玉。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之间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2011)东民再字第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四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强制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东港市菩萨庙镇常胜村常胜组的厂房、土地使用权、设备等,现本案执行本金50万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1820元、执行费752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现涉及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时的分配方案,由另申请执行人申诉再审,辽宁省院已决定再审后,丹东中院发回我院已再审,现判决后该申请执行人提出上诉,且正在上诉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1)东民再字第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邵国令

审判员唐景杰

审判员高明兹

书记员:

书记员孙美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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