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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徐丫平与被执行人宁国市中德碾磨材料有限公司、包德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皖1802执45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3-22
案件内容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802执45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徐丫平,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宁国市中德碾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包德保,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徐丫平与被执行人宁国市中德碾磨材料有限公司、包德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802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宁国市中德碾磨材料有限公司、包德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宁国市中德碾磨材料有限公司、包德保给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188万元,案件受理费22600元,并承担执行费51426元。但被执行人宁国市中德碾磨材料有限公司、包德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宁国市中德碾磨材料有限公司、包德保名下价值4954026元,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冯龙宝

书记员:

书记员胡枫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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