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24执恢19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韩廷秀,男,生于1965年8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高光振,男,生于1958年11月14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韩廷秀与被执行人高光振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324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高光振应支付韩廷秀股权转让金600万元。因被执行人高光振未按(2016)豫1324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韩廷秀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与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书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2020年8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门、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1.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申请人不要求采取强制措施。2.经不动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3处,但均已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行查封,不能予以处置,本院已经采取轮候查封措施。
三、2020年5月17日经实地调查与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高光振现在南阳监狱服刑,于2014年10月13日与其妻子柴银湘离婚。
四、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高光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0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高光振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韩廷秀发出申请律师调查令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以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以及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情况。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高光振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审判长李智
审判员李明
审判员李庆洲
书记员:
书记员李祥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