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沪0113民催5号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催告
发布日期:
2017-09-29
案件内容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0113民催5号
当事人:
申请人: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申请人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XXXXXXXXXXXXXXXX、票面金额人民币235,659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俞雅蓉
审判员赵一鸣
审判员金清华
书记员:
书记员沈庆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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