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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沪0113民催5号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催告
发布日期: 2017-09-29
案件内容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0113民催5号

当事人:

申请人: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申请人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XXXXXXXXXXXXXXXX、票面金额人民币235,659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俞雅蓉

审判员赵一鸣

审判员金清华

书记员:

书记员沈庆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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