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民终380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凌智奥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696021G,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常青镇仰光村东风组**。
法定代表人:郑芳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明,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金磐石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567241067N,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光华东街**世界之窗创意产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王玉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盼,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合肥凌智奥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凌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磐石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金磐石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4民初7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凌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由金磐石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的咨询合同约定由金磐石公司指派黄旭履行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申报培训及服务,并需通过驻场等方式履行申报培训、协助补充申报材料等义务。案涉资质申报难度大,无法仅通过微信、QQ交流的方式提供咨询来完成,金磐石公司并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一审判决缺乏事实根据。
金磐石公司辩称,1.金磐石公司于一审中所提供证据可证明,其工作人员已通过现场指导、微信、QQ群交流等方式,为安徽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电信公司)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需求方已取得相关资质,符合案涉合同约定。2.金磐石公司向凌智公司多次催要款项,凌智公司一直认可拖欠付款事实,仅因公司财务紧张才未予支付。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金磐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凌智公司向金磐石公司支付服务费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标准,自2018年5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7月4日为2678.47元)。后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凌智公司向金磐石公司支付服务费3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标准,自2018年5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5日,金磐石公司、凌智公司就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申报咨询服务项目的合作事宜签订咨询合同一份,约定:第一条服务内容、形式1.项目形式:乙方驻场、远程服务。2.服务内容: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业务种类:系统集成)申报培训及服务。3.金磐石公司按照国家保密局对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的申报要求,对凌智公司转包的电信公司(当时名称为合肥市凌智奥科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的申报材料提供咨询服务并进行申报,主要范围:①在凌智公司和电信公司提供全部相关素材的基础上,协助凌智公司和电信公司收集、整理、完善资质申报所需要的各种材料,并按有关规定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②金磐石公司根据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管理标准要求,对凌智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手续、证照等资料负责审查资料是否完整和合格,最终帮助电信公司申办资质成功;③金磐石公司必须跟踪资质申报过程,负责对评审机构反馈意见的沟通,时刻关注审批结果,若资质申报审批过程中,需要增补相关材料,金磐石公司需及时、有效的协助凌智公司和电信公司进行补充。第三条金磐石公司责任1.金磐石公司授权黄旭全权代表金磐石公司联系和办理资质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2.凌智公司和电信公司不能或无法提供的资料或文件,由金磐石公司指导按资质申报要求补充完善。4.金磐石公司指导凌智公司和电信公司整理全套有关申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所需的材料。6.本合同期限内,金磐石公司需为电信公司通过国家保密局关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的评审工作。8.凌智公司委托金磐石公司咨询服务期限以签合同日期开始,至电信公司通过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评审,并获取到证书截止。第六条项目成果及支付方式1.全套正式申报材料。2.认证机构受理申报。3.认证机构通过审核,出具认证报告。4.总价50000元,不包括差旅费。6.签订合同之后,凌智公司支付金磐石公司项目咨询服务费用总额的15%即7500元预付款。7.专家评审通过后,资质在官网进行公示后,凌智公司支付金磐石公司项目咨询服务费用总额的55%即27500元。8.电信公司取得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证书后,凌智公司支付金磐石公司项目咨询费用总额的30%即15000元。9.付款采取背靠背付款模式,即电信公司先给凌智公司付款,凌智公司收款后再给金磐石公司付款。若电信公司最终未通过评审获得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证书,则凌智公司不再支付除预付款之外的剩余款项。10.金磐石公司为凌智公司开具劳务费普通增值税发票。
合同签订后,金磐石公司工作人员黄旭通过现场指导、微信联系、QQ群交流等方式为凌智公司、电信公司提供咨询服务。2018年5月23日,电信公司取得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证书。2018年1月9日和2018年10月11日,金磐石公司分别向凌智公司开具金额为7500元、425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1月8日、2019年5月15日、2019年6月15日,凌智公司分别向金磐石公司支付7500元、3000元、3500元,共计14000元咨询服务费,尚欠金磐石公司服务费3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金磐石公司与凌智公司签订的咨询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现金磐石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其工作人员黄旭通过现场指导、微信联系、QQ群交流等方式已为凌智公司、电信公司提供相关咨询服务,且电信公司也于2018年5月23日取得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证书等事实,既符合金磐石公司与凌智公司所签咨询合同中约定的金磐石公司为凌智公司提供服务的内容、形式上的要求,也实现了双方约定的确保电信公司通过评审获得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证书的合同目的,故一审法院认定金磐石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凌智公司未能按约向金磐石公司支付全部服务费用,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凌智公司主张金磐石公司没有履行咨询合同的主要义务,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金磐石公司要求凌智公司支付服务费3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一审法院应予支持。但因金磐石公司与凌智公司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责任,故金磐石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合肥凌智奥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金磐石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6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江苏金磐石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合肥凌智奥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费用已由江苏金磐石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合肥凌智奥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二审中,凌智公司提交说明一份,拟证明金磐石公司的工作人员未向电信公司依约履行全部服务义务,金磐石公司构成违约。金磐石公司质证认为,该说明系凌智公司单方制作,且超过举证期限,所载内容亦与黄旭与凌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不符,故对其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认证:该说明所载内容系凌智公司自行制作,电信公司虽在说明尾部标注“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但缺少电信公司负责人的签字,且电信公司与凌智公司间存在利害关系,说明所载内容亦与黄旭和凌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不符,故本院对该说明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中,凌智公司陈述:其与电信公司另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主要服务内容系为电信公司提供案涉资质申报咨询服务,服务费为698000元;案涉咨询合同内容系由金磐石公司负担前述合同中的部分服务义务,并由凌智公司支付金磐石公司服务费50000元。
二审争议焦点为:凌智公司应否支付金磐石公司服务费36000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凌智公司与金磐石公司签订的咨询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咨询合同约定金磐石公司应当通过驻场、远程服务等方式,协助凌智公司为电信公司申报相关资质提供收集审核材料、报送跟踪审批等服务。合同总价为50000元,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之后,凌智公司支付金磐石公司项目咨询服务费用总额的15%即7500元预付款;专家评审通过及资质在官网进行公示后,凌智公司支付金磐石公司项目咨询服务费用总额的55%即27500元;电信公司取得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证书后,凌智公司支付金磐石公司项目咨询费用总额的30%即15000元。经审查,金磐石公司提交的QQ及微信聊天记录、项目电子材料储存光盘、发票等证据,证明金磐石公司工作人员黄旭曾通过驻场、远程服务方式对电信公司申报相关资质提供资料收集与申报等指导,而电信公司亦于2018年5月23日取得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证书,即咨询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故金磐石公司有权要求凌智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36000元。
凌智公司上诉主张案涉资质申报复杂,非远程指导与一次驻场即可完成,金磐石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院认为,根据凌智公司陈述,金磐石公司在完整资质申报服务中仅承担部分协助义务,而凌智公司在电信公司取得相关资质后曾多次向金磐石公司付款,亦无证据证明其曾对金磐石公司提供服务的方式及应付服务费总额提出异议,故对凌智公司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凌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结果亦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合肥凌智奥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审判长周毓敏
审判员徐岩岩
审判员陈宏军
书记员:
法官助理肖玲
书记员陈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