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中华与黄星、周丽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苏1283执1583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06
案件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283执1583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薛中华。
被执行人黄星。
被执行人周丽莉。
委托代理人戴庆华。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薛中华与黄星、周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星有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周丽莉有银行存款,已采取冻结措施;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星、周丽莉有机动车登记信息;经对泰兴市房地产管理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黄星有房地产登记信息,已被另案查封,暂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周丽莉有房地产登记信息。2016年11月1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约定分期还款,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蒋鹏飞
审判员陈建忠
审判员季江东
书记员:
书记员殷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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