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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与柳玉挺、李玉荣、米洋、张婷、陈国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甘0321执274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7-31
案件内容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321执27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东大街,负责人:程学国,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柳玉挺,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被执行人:李玉荣,女,199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被执行人:米洋,男,1995年3月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被执行人:张婷,女,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被执行人:陈国龙,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质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柳玉挺、李玉荣、米洋、张婷、陈国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柳玉挺、李玉荣、米洋、张婷、陈国龙的股权信息,向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信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其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其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其财产信息。且柳玉挺、李玉荣现下落不明,米洋、陈国龙的工资收入已由它案冻结,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且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何正学

审判员杜治国

审判员寇文颉

书记员:

书记员李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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