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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涛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案号: (2018)湘09刑更284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8-06-11
案件内容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9刑更284号

当事人:

罪犯何涛,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汨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何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做出(2015)岳中刑一初字第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月6日交付执行。2016年1月28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起止:2014年11月4日至2025年11月3日止。该犯系主犯。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违规行为发生;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制鞋成品打包劳作,坚守劳动岗位,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6年二季度、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获三等奖、二等奖,2016年全年无安全事故,奖考核分4分。现累计5个表扬,余153.5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何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何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3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孟令球

审判员莫仁华

审判员徐高龙

书记员:

书记员胡睿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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