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324执54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黄显祥,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执行人:胡涛,男,1989年9月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黄显祥与胡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竹溪县人民法院2019年4月24日作出的(2019)鄂0324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显祥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涛支付劳务工资533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胡涛以张贴的形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资料、第三方支付平台、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8月23日、8月30日先后通过协助机关查询,被执行人胡涛无房产登记信息、未购买理财型保险也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
4.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将被执行人胡涛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列入失信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胡涛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
综上所述,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本案被执行人胡涛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鄂0324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贺荣明
审判员夏忠祥
审判员赵昌立
书记员:
书记员刘子赫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