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文、李德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黔0222执1024号之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6-29
案件内容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222执1024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高文,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
被执行人李德春,男,1974年1月5日出生,白族,住盘州市。
审理经过:
高文申请执行李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黔0222民初48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德春未履行义务,高文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4534元,案件受理费832元,本案执行费1018元。
经申请人高文与被执行人李德春到庭自愿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李德春2021年2月10前支付申请人高文借款本息一半,余下部分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完毕;二、执行费1018元由被执行人李德春支付;三、高文申请将李德春名下车辆车牌号为贵B×××××的车辆解除查封;四、如果被执行人李德春违反本协议约定,则申请人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向盘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五、本协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签字时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222民初48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胡翔
审判员孙大禹
审判员李文胜
书记员:
书记员吴志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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