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11刑更746号
当事人:
罪犯黄志勇,男,汉族,1980年9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初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凤凰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了(2011)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志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2014年5月13日经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11月11日经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凤凰山监狱于2017年9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7年12月1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凤凰山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凤凰山监狱以罪犯黄志勇在服刑考核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黄志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志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有效奖分截止2017年2月末累计为80.8分,根据(2017)黑狱通32号文件,经折算,该犯获得积分合计为2020分,兑换奖励3次表扬,结余积分220分。其中年度积分1325分。;黄志勇表示认罪、悔罪。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审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黑龙江省凤凰山监狱制作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积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积分考核台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学员学籍档案卡》、《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罪犯减刑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志勇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考虑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财产刑判决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减刑情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黄志勇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霍永昌
审判员王惠
审判员李阳
书记员:
法官助理徐强
书记员索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