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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来利和马俊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内0523执435号之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5-24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523执435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殷来利,住开鲁县。

被执行人马俊龙,住开鲁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6)内0523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马俊龙在开鲁县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2017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

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杨金路

书记员:

书记员吴旭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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