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来利和马俊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内0523执435号之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5-24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523执435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殷来利,住开鲁县。
被执行人马俊龙,住开鲁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6)内0523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马俊龙在开鲁县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2017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
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杨金路
书记员:
书记员吴旭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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