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沭刑自字第12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某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9-17
案件内容
山某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沭刑自字第12号
当事人:
自诉人徐某。
被告人王某。2015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押临沭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自诉人徐某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部分自诉人徐某与被告人王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自诉人徐某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刑事自诉的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徐某撤回刑事自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某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审判员王兴成
书记员:
书记员赵真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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