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王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沭刑自字第12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某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9-17
案件内容

山某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沭刑自字第12号

当事人:

自诉人徐某。

被告人王某。2015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押临沭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自诉人徐某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部分自诉人徐某与被告人王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自诉人徐某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刑事自诉的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徐某撤回刑事自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某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审判员王兴成

书记员:

书记员赵真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