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喜、王某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桂0202执2256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1-17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202执225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彭某喜,男,1952年07月12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王某军,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付某燕,男,1983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彭某喜与王某军、付某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4442560.00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人民法院(2020)桂0202执225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罗安长
审判员陈道远
审判员周芷宇
书记员:
法官助理曾伟
代书记员黎虹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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