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韦义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桂0222民初3027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3-19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22民初3027号
当事人:
原告:广西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城县大埔镇河东大道2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219881300W。
法定代表人:肖有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云岗,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韦义德,男,1975年6月8日出生,住广西柳城县。
审理经过: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12月11日
待裁事项:原告广西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西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黄芳妮
书记员:
法官助理黄海舒
书记员宁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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