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波、曾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川0703执4477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2-31
案件内容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4477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代波,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曾荃,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审理经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代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20)川0703民初305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申请由被执行人曾荃向代波支付借款13400元并支付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曾荃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信息、收益类保险信息等进行查询,又通过传统查询手段对其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对其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冻结并扣划曾荃名下财付通账号内金额为609.69元,此外未查到曾荃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曾荃进行了短信传唤,其未到院接受调查询问。截止2020年12月24日,已执行到位金额609.69元(含执行费50元)。本院已依法将曾荃纳入限制消费名单。与代波进行了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20)川0703民初30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王丽冰
书记员:
书记员王建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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