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民辖终270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陈业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明,广东颜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古格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罗展凤,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黎小莹,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5民初17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住所地为广东省肇庆市建设三路56号,本案依法应由上诉人现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销售合作协议书》第八条约定“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项下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明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涉诉房屋为广州市南沙区紫茗花园自编2栋、6栋共82套,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潘志刚
审判员谢国雄
审判员沙向红
书记员:
书记员黄靖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