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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古格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2701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粤01民辖终2701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发布日期: 2016-10-25
案件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民辖终270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陈业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明,广东颜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古格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罗展凤,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黎小莹,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5民初17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住所地为广东省肇庆市建设三路56号,本案依法应由上诉人现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销售合作协议书》第八条约定“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项下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明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涉诉房屋为广州市南沙区紫茗花园自编2栋、6栋共82套,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潘志刚

审判员谢国雄

审判员沙向红

书记员:

书记员黄靖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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