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光民、金英淑、林永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吉2406执恢5号之二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2-28
案件内容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2406执恢5号之二十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吉林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和龙市同心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全,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成浩,吉林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张光民,住和龙市头道镇。
被执行人:金英淑,住和龙市善文街。
被执行人:林永吉,住和龙市头道镇。
被执行人:李灿,住和龙市头道镇。
被执行人:朴成郁,住和龙市头道镇。
被执行人:石顺玉,住和龙市头道镇,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池成龙,住和龙市头道镇。
被执行人:池成哲,住和龙市头道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光民、金英淑、林永吉、李灿、朴成郁、石顺玉、池成龙、池成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8)吉2406执恢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白云
人民陪审员申鹏飞
人民陪审员孙娟
书记员:
法官助理赵永生
书记员孟庆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