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鑫辉建材租赁部、杨代勇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川1781民初3112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3-23
案件内容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81民初3112号
当事人:
原告:达州市通川区鑫辉建材租赁部,经营场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经营者:张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荣,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代勇,男,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告:四川葛洲坝巴通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胥继全,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达州市通川区鑫辉建材租赁部诉被告杨代勇、四川葛洲坝巴通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达州市通川区鑫辉建材租赁部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通川区鑫辉建材租赁部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达州市通川区鑫辉建材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2.00元,减半收取为521.00元,由原告达州市通川区鑫辉建材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杨丹
书记员:
书记员徐应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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