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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通川区鑫辉建材租赁部、杨代勇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川1781民初3112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3-23
案件内容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81民初3112号

当事人:

原告:达州市通川区鑫辉建材租赁部,经营场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经营者:张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荣,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代勇,男,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告:四川葛洲坝巴通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胥继全,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达州市通川区鑫辉建材租赁部诉被告杨代勇、四川葛洲坝巴通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达州市通川区鑫辉建材租赁部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通川区鑫辉建材租赁部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达州市通川区鑫辉建材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2.00元,减半收取为521.00元,由原告达州市通川区鑫辉建材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杨丹

书记员:

书记员徐应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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