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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与刘玉荣、刘文斌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内民申139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17-09-30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民申139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房。

法定代表人:张宏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玉荣,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陕西省佳县。

一审被告:刘文斌,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山西四建集团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磊地产小区**楼****。

再审申请人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玉荣及一审被告刘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6民终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孙晓磊

代理审判员张军

代理审判员武丽英

书记员:

书记员李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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