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朱剑与郭后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黔0502民初5051号之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3-07
案件内容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502民初5051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朱剑,男,汉族,1989年10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代理人:陈广(特别授权代理),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4201610875336。

被告:郭后琴,女,汉族,1963年8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代理人:杨儒静(特别授权代理),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永超(一般授权代理),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224201711258466。

第三人:毕节市馨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办百里杜鹃路国贸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康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凤明,(一般授权代理),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毕节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七星关区分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毕节七星关区环东路振华园D栋商住楼二单元一层。

负责人:艾平。

委托代理人:杨春燕,(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朱剑诉被告郭后琴、第三人毕节市馨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毕节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七星关区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剑于2017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剑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剑承担。

审判员:

审判长陆云

人民陪审员谢忠红

人民陪审员赵明贵

书记员:

书记员高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