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帝宏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兰陵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鲁0829执保567号之二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04
案件内容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执保567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人:山东帝宏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黄垓镇张垓村北600米。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兰陵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住所地:临沂市兰陵县县城塔山路东巷。
法定代表人:徐启晓。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东帝宏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兰陵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的存款50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以(2020)鲁0829财保520号立案受理,并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网络查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兰陵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账号为93×××90内的存款478750.29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8月25日至2021年8月25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高东明
书记员:
书记员常倩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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