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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宝生、徐卫华与李光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吉2404民初2601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3-30
案件内容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2404民初2601号

当事人:

原告:宁宝生,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

被告:徐卫华,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

被告:李光日,男,朝鲜族,其他自然事项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宁宝生、徐卫华与被告李光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宁宝生、徐卫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李光日支付工程款1190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宁宝生、徐卫华经李光日介绍承揽多处农房建设工程。李光日占用工程款及借款119000元未偿还。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宝生、徐卫华未能提供李光日明确的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无法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宁宝生、徐卫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李在旭

书记员:

书记员周程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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