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金宇商贸有限公司、梁山联华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鲁0832执25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9-24
案件内容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32执25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梁山县金宇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750888117U,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后杨楼村。
法定代表人:杨奉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长顺,山东及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梁山联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拳运路。
法定代表人:邱忠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邱忠新,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山县金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山联华工贸有限公司、邱忠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令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车辆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房产和一部车辆,已轮候查封。本院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约谈,将财产查明情况告知申请人,其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32472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王成斌
审判员马慧颖
审判员王从侠
书记员:
书记员丁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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