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玲、李登友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浙0402民申1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20-05-28
案件内容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申1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秀玲,女,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川江、王月琴,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登友,女,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秀玲因与被申请人李登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浙0402民初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秀玲提供的《人民调解记录》和《人民调解协议书》系原审审理中未提供的新证据,杨秀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陈晋伟
审判员周金英
审判员唐琳
书记员:
书记员许新元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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