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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玲、李登友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浙0402民申1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20-05-28
案件内容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申1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秀玲,女,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川江、王月琴,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登友,女,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秀玲因与被申请人李登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浙0402民初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秀玲提供的《人民调解记录》和《人民调解协议书》系原审审理中未提供的新证据,杨秀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陈晋伟

审判员周金英

审判员唐琳

书记员:

书记员许新元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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