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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兴、赵安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桂1022执58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2-30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22执58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波兴,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县政府退休人员,住广西田东县。

被执行人赵安赛,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壮族,住田东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波兴与被执行人赵安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022民督2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找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国土、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并列入失信名单。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但还未能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何吉诚

审判员黄权

审判员黄承产

书记员:

书记员张楚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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