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波兴、赵安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桂1022执58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2-30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22执58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波兴,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县政府退休人员,住广西田东县。
被执行人赵安赛,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壮族,住田东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波兴与被执行人赵安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022民督2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找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国土、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并列入失信名单。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但还未能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何吉诚
审判员黄权
审判员黄承产
书记员:
书记员张楚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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