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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守志与丁明生命权健康权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吉0382执356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3-28
案件内容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382执35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杨守志,男,汉族,农民,1987年4月11日出生,住双辽市柳条乡白牛村一屯。

被执行人丁明,男,汉族,农民,1985年6月8日出生,住双辽市柳条乡白牛村一屯。

审理经过:

杨守志与丁明、陶凤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了(2015)双双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丁明于判决生效后给付给原告赔偿款4006.51元,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丁明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交本次终结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双双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杨玉福

审判员:刘凤华

审判员:陈霞

书记员:

书记员:张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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