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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云、李治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案号: (2021)辽0302执2995号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1-05
案件内容

申请执行人:冯云,女,汉族,1959年7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爱国街********。

申请执行人:李治复,男,汉族,1950年7月13日出生,住辽宁,住辽宁省鞍山市铁**爱国街********

被执行人:鞍山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平安街1-S2丙。

法定代表人:林曈,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冯云、李治复与被执行人鞍山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302民初3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

本院认为,(2021)辽0302民初34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辽0302民初34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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