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5财保499号
当事人:
申请人:叶含银,女,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现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重庆市南岸区涂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张丰,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叶含银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丰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因金云已经死亡,其继承人包括其父亲金泽浦、母亲袁洪先、妻子叶含银(同时作为金云子女金柯含、金舜予的监护人)提供了登记在金云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桃源大道100号桃源居国际花园三区X幢X单元X-X号房屋作为担保。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叶含银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登记在金云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桃源大道100号桃源居国际花园三区X幢X单元X-X号房屋。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丰价值3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已由申请人叶含银向本院交纳。
本裁定冻结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王健
书记员:
书记员余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