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昌与本溪市日用杂品总公司、本溪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物资经营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本民一终字第00012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5-05-22
案件内容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本民一终字第0001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昌,男,195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溪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市日用杂品总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
法定代表人代英利,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物资经营中心,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
法定代表人孟兆东,该公司经理。
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俊男,本溪市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永昌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中,上诉人刘永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永昌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永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上诉人刘永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王淑新
代理审判员郑红
代理审判员于璇
书记员:
书记员任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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